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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安全鉴定相关知识 |兢业建筑


一)什么情况下,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及时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鉴定? 答:当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安全鉴定人应当及时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房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有明显下沉、裂缝、变形、腐蚀等现象的;房屋超过设计使用年限需继续使用的;自然灾害以及爆炸、火灾等事故造成房屋主体结构破坏的;需要拆改房屋主体或承重结构、改变房屋使用功能或者明显加大房屋荷载的;其他可能危害房屋安全需要鉴定

一)什么情况下,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及时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鉴定?
 
答:当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安全鉴定人应当及时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房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有明显下沉、裂缝、变形、腐蚀等现象的;
房屋超过设计使用年限需继续使用的;
自然灾害以及爆炸、火灾等事故造成房屋主体结构破坏的;
需要拆改房屋主体或承重结构、改变房屋使用功能或者明显加大房屋荷载的;
其他可能危害房屋安全需要鉴定的情形。
 
房屋安全鉴定相关知识
 
(二)为什么房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明显下沉、裂缝、变形、腐蚀等现象时、房屋责任人要委托房屋安全鉴定?
 
答:房屋出现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有明显下沉、裂缝、变形、腐蚀等现象的,说明房屋安全产生隐患,如基础出现损坏,或受到外界的影响基础出现不均匀下沉,引起上部结构和墙体开裂等。为保证房屋的安全,分析房屋破坏的原因,房屋责任人应当及时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三)为什么房屋安全超过设计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使用时,房屋责任人要委托房屋安全鉴定?
 
答:所有房屋都是按照一定年限内可能出现的最大荷载(如地震荷载、风荷载、楼面使用活动荷载等,如普通建筑是按50年一遇的可能最大荷载来考虑的)和建筑材料本身的性能来进行设计建筑的,到达设计使用年限以后房屋若继续使用,最大出现的可能最大荷载会相应提高,同时承重结构也会出现不同程度的损坏和老化想象,需对房屋现状的安全性和使用性进行鉴定,然后决定房屋能否继续使用,或是否需要做修缮或加固处理后在继续使用,以确保安全。
 
(四)建设、施工等单位在基坑和基础工程施工、爆破施工或地下工程施工前,应当对施工周边的哪些房屋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鉴定?
 
答:有以下情形的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鉴定:
距离2倍开挖深度范围内的房屋;
爆破施工中,处于《爆破安全规程》要求爆破地震安全距离内的房屋;
地铁、人防工程等地下工程施工距离边缘2倍埋深范围内的房屋;
基坑的基础工程施工、爆破施工或地下工程施可能危及的其他房屋。
 
(五)什么情况下房屋未经常鉴定或者经过鉴定不符合房屋安全条件的,不得作为经营场所使用?
 
答:包括以下情形:
房屋地形基础、主体结构有明显下沉、裂缝、变形、腐蚀等现象的;
房屋超过设计使用年限需继续使用的;
自然灾害以及爆炸、火灾等事故造成房屋主体结构损坏的;
需要拆改房屋主体或承重结构、改变房屋使用功能或者明显加大房屋荷载的;
其他可能危害房屋安全需要鉴定的情形。
 
(六)什么情况下,厉害关系人可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鉴定?鉴定费用如何承担?
 
答:房屋可能存在危及相邻人、房屋使用人等利害关系人的安全隐患时,利害关系人可以要求房屋安全责任人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鉴定。房屋安全责任人拒不委托房屋安全单位进行鉴定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自行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鉴定。
经过房屋安全鉴定,房屋是危险房屋或者存在危及利害关系人的危险点,鉴定费由房屋安全责任人承担;否则,鉴定费由委托人承担。 
 
(七)什么是代为鉴定?
 
答:当房屋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房屋安全责任人不按规定及时进行房屋鉴定和治理,房屋所属区国土房管分局向其发出房屋鉴定通知书后,房屋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仍未委托房屋安全鉴定的,区分局向其发出房屋安全代为鉴定书,并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的鉴定,就是代为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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