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安全使用相关知识篇(一)|兢业建筑
发布时间:
2018-11-23 1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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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的安全责任人是谁? 根据《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第十条规定: 房屋安全责任人一般是指房屋的所有人。 若房屋的所有人不落下明或是房屋的权属不清的,代管人为房屋安全责任人。若没有代管人的,房屋使用人为房屋安全责任人。租赁房屋另有约定的,遵照租赁合同中规定的责任人为房屋安全责任人。其他法律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房屋的安全责任人是谁?
根据《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第十条规定:
房屋安全责任人一般是指房屋的所有人。
若房屋的所有人不落下明或是房屋的权属不清的,代管人为房屋安全责任人。若没有代管人的,房屋使用人为房屋安全责任人。租赁房屋另有约定的,遵照租赁合同中规定的责任人为房屋安全责任人。其他法律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房屋安全责任人对其他房屋安全有什么样的义务?
根据《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
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对所属房屋建筑结构及附属设施使用(如防盗网、空调支架等)安全责任,要定期检测,发现隐患的,要及时委托鉴定单位进行鉴定和治理。
(三)房屋安全的利害关系人包括哪些?
房屋安全的利害关系人是指房屋在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可能影响到的除安全责任人以外的其他人,包括房屋的使用人、相邻人等。

(四)在房屋使用过程中,哪些行为是禁止的?
根据《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 在房屋使用过程中,以下行为是禁止的:
①未报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擅自改变使用性质和擅自开(堵)外墙门窗、封闭阳台、塔建棚盖或在天台上建设(构)筑物。
②在住宅内存放经营性酸、碱等强腐蚀性物品和易燃、易爆的危险性物品。
③装饰装修活动中擅自拆改房屋,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行为。
(五)安装和使用防盗网 、空调支架等附属设施要注意什么?
根据《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
安装和使用防盗网、空调支架等附属设施不得危及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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