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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思路的形成及其重要性 |兢业建筑


鉴定思路乃鉴定者对鉴定项目整体检测鉴定工作脉络的构思。这往往是在核对图纸资料及现场调査的基础上,初步分析结构关键缺陷所在的过程中逐渐形成的。

鉴定思路乃鉴定者对鉴定项目整体检测鉴定工作脉络的构思。这往往是在核对图纸资料及现场调査的基础上,初步分析结构关键缺陷所在的过程中逐渐形成的。
 
鉴定思路的清晰、准确与否,对鉴定工作质量至关重要,因为它总览全局,涉及对结构关键缺陷的判断是否准确、完整,从而影响所确定的检测项目、部位及数量是否妥当、完整,进而影响鉴定结论及建议的准确、完整。如果鉴定思路有误,就有可能会在分析缺陷原因及危害性时出现误判、漏判,最终使鉴定结论不完整,存在遗漏和错误,甚至因而导致对结构重大险情处理不当或不及时,发生不应有的因鉴定责任而酿成的恶性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而鉴定者的水平往往就体现在对鉴定思路的准确把握上,即是否能找准结构缺陷的“死穴”。脉络清晰则事半功倍,否则贻害无穷。
 
只有了解涉及的专业知识,熟悉其中几个门类,并结合鉴定项目实际熟练应用,不断积累工作经验,才可能使所形成的鉴定思路清晰、准确。
 
例:某厂房基础梁侧面垂直于梁轴线裂缝鉴定
 
一、工程概况
 
某厂房为2跨3层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柱距6m,跨度9.5m,厂房长48m,宽19m,外观见图1-2,场地地基土自上而下为:①新近回填的砂质素填土,1.1~3.0m厚,未固结;②淤泥,湿~饱和,流动~流塑,11.2~17.0m厚;③黏土,湿,可塑,2.0-4.3m厚;④砾砂,松散~中密,5.7-9.0m厚;⑤残积土,湿,可塑~硬塑,9.4~11.6厚;⑥强风化花岗岩,标贯N+50,若芯用手可掰断;A400预应方混凝土管桩基础2桩或3桩承台,桩长的34m,单桩质载力设计值1400kN:纵向基础梁b x h= 250mm X 500mm,底梁、顶分别通长配置2B16、2B18纵筋,未设置“腰筋”,混凝土设计强度C25,200年10月浇筑。
 
2004年发现有2根基础梁侧面分别出现8条、9条垂直于梁轴线的竖向裂缝,大多从梁顶面下约50mm向下延伸至梁底,实测裂缝宽度0.04-2.0mm,形态基本为两头细,中间宽,呈枣核状(见图1-3),裂缝已沿梁宽贯通(见图1-4)。
 
 
二、该鉴定报告所分析的裂缝原因
 
(一)设计因素
 
从验算结果可知,该两根地梁断裂原仍是配筋不足所引起,因其基本上只能承受其上砖墙竖向自重,却无富余能力再承受其他因素引起的应力,因该地梁设计尚应按广东省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DBJ53-91)第8.5.1条第六款第3点“当有承墙粱时,可将承梁与承台连接兼起拉梁作用”的规定考虑,适当增加“拉梁作用”所需的配筋,故该两根地梁配筋仍有所不足(因该厂房桩端持力层设计为强风化花岗岩层面,其不均沉降不可能一点没有,且该两根地梁如前述实上已处于拉弯构件工作状态)。如再按2009年新出板的广东省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BJ531-2003)中的第10.2.9条第7点“对于负摩阻力较大,桩长变化较大,持力层士层较不均匀,建筑物对差异沉降控制要求较严格的结构,宜适当加强承台间地梁的强度、刚度及上部结构的整体刚度”及第10.5.3条第4点“连系梁配筋计算除应考虑正常工作条件下的工况组合外,尚宜考虑承担水平拉力。抗震设防7度区设计拉力值可取相部柱轴力较大者1/5”等考虑,则该地梁配筋量更有所不足。尽管该规范出版于设计之后,但其原则与设计时遵守的上述DBJ15-3-91旧规范有关规定相同,仅是比DBJ15-3-91旧规范有关规定更为明角,更便于设计计算而已。
 
另外,该两根地梁断裂原因与其未设置腰筋(按GB50010-2002《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应在梁腹板高度大于450mm的梁侧面设置腰筋)及该两根地梁整个外侧面基本暴露在室外面上受温差影响也有一定关系(室外地面标高为-0.45m,梁面标高为+0.00m,梁高500mm)。
 
(二)施工原因
 
该地梁断裂原因与采用商品混凝上及混凝土浇捣后未及时充分养护,素士夯实时对地梁挤压或伤害等施工因素也有一定关系。综上所述,可判断该两地梁断裂主要原因在于设计上考虑“兼起拉梁作用”的配筋不足和温度、混凝土收缩变形及施工综合原因所致,因该两根地梁断裂故又引起相应墙体被拉裂。根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2004年版)有关规定,该两根地梁及其上已被拉裂墙体属危险构件。
 
三、点评
 
从上述所引用的该鉴定报告认定的裂缝原因分析可以看出,该梁侧面垂直于梁轴线的竖向裂缝形态特征是较典型的收缩裂缝。首先,该鉴定忽略了该工程商品混凝土采用的II型42.5硅酸盐水泥的3d抗压强度平均值为29.6-34.0MPa,远大于《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175-1999)规定的3d抗压强度限值17.0MPa,接近或大于62.5R的3d抗压强度限值32.0MPa;其比表面积高达402㎡/kg,远远超过GB175-1999规定的300㎡/kg,表面该水泥为极细的早强水泥,且其C25混凝土还掺有FDN440缓凝型减水剂;按《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R50204-2002)7.4.7条第2款“混凝土浇水养护的时间,…对掺缓凝型外加剂…的混凝上,不得少于14d”及该款注2“当采用其他品种水泥时,混凝土的养护时间应根据所采用的水泥的技本性能确定”的规定,因该工程采用的水泥系早强水泥,又掺了凝型外加剂,故其混凝上浇水养护的时间应比14d大幅增加,然面其混凝土实际浇水养护的时间仅7d,养护显然产重不足,这是其产生较大收缩裂的主要原因之一。
 
其二,该梁上述裂缝出现时,当地并无有感地震。也就是说,该报告所言的水平拉力在其出现裂缝时并不存在;况且,该工程的基础梁顶面与桩基承合顶面并不在同一标高(基础梁底面与桩基承台顶面在同一标高),并非DBJ15-31-2003中10.5.3条所指的连系梁,这是误判之二:而“……可取相邻柱轴力较大者的1/5…”之中的“1/5”乃“1/15”之笔误。
 
因此,该报告根据《危险房屋安全鉴定标准》(JGJ125)的有关规定对该2根基础梁属危险构件的判断也因对裂缝性质的判断有误而出现误判。
 
该基础梁册出现垂直于梁轴线的贯穿性裂缝,系梁侧面未配“腰筋”;混凝土组分所产生收缩过大,且浇筑后护养不足;加上梁大部分暴露在地面以上(见图1-5),受温度的影响较大所致。
 
该鉴定之所以出现上述误判,是因为鉴定有关人员对水泥3d抗压强度和细度缺乏必要的了解,对采用过细的早强水泥会导致混凝土现浇梁、板产生早起收缩裂缝缺乏研判,从而误判该基础梁的受力状态的裂缝性质,以及对规范DBJ15-31-2003和(JGJ125)有关条款的应用不够恰当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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